为进一步规范黑水县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接待、受理、办理、及信访答复工作,全面落实“七日内回复、三个月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进程答复”制度,保障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秩序的意见(试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案件、事项办理和回复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信访接待场所依法接待并办理信访人通过走访或者远程视频形式提出的控告、申诉以及意见建议的工作。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应当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原则,依法及时办理信访案件、事项;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为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的信访人,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条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由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受理信访案件、事项,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教育疏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应当在信访人信访所在地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进行,信访接待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在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利益诉求表达的行为,不视为信访活动。
第五条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安检系统、监控系统、防爆设施、饮水设施、电子触摸屏、应急药品、残疾人通道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 接访工作人员应当着检察装,佩戴接访工作牌,依法规范接访。
第七条 接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信访人诉求,仔细审核信访材料,并制作接访记录。
信访材料齐备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案件、事项录入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办理。信访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信访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名称。
信访人反映的诉求依法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反映,信访人坚持递交材料的,可以接收信访材料后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
第八条 对信访人数众多的集体访,接访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在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室予以接访。
第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强烈的重大、紧急、敏感以及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告急访,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联系、配合司法警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办理信访人信访诉求,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相关情况及时层报检察长。
第二章 信访案件、事项的受理、分流
第十条 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接收的信访案件、事项认真审查,准确甄别性质和类别,全部录入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接收的信访案件、事项,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接收后七日内予以受理、分流或者不予受理、留存。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对信访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七日内一次性告知信访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名称。
第十二条 对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且由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自行办理的信访案件、事项,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办理。
第十三条 对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应当首办移送其他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事项,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移送函》。
第十四条 对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案件、事项,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告知信访人。
第十五条 对属于本级检察院正在法律程序中办理的案件,信访人提出信访诉求的,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本院案件承办部门。
第十六条 对民事、行政案件已作出检察监督决定,刑事案件已经高检院作出审查、复查决定,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的信访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作出监督决定不能再导入检察监督程序的重复信访案件,依法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不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其他信访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主管机关反映,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主管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第十八条 对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党委政法委等机关转交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负责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部门转交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首次群众信访案件、事项,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首办移送、交办、函转等方式,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办理。
对属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结案的重复信访,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经审查,认为处理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或者原处理结论确有错误、经过复查处理已经予以纠正且未发现相关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做留存处理。
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案件、事项,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拟函退回相关移送机关或者负责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部门。
第三章 信访案件、事项接收、受理、分流环节的回复
第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接收的信访案件、事项,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是否受理或者分流情况回复信访人。
但对涉及国家秘密或确属捏造歪曲事实、无理缠访闹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案件、事项的回复采用书面、短信或口头等方式,对口头回复或者短信回复的应当记录备查。对有受理法律文书的,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出具受理法律文书,对没有受理法律文书而信访人要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回复的,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可以出具《信访答复函》并加盖来信来访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走访、电话方式提出的信访案件、事项,原则上对是否受理以及分流情况予以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在七日内回复。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书信、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的信访案件、事项,有具体联系电话的,可以电话回复或者通过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受理审查信息模块发送短信功能向信访人回复。
信访人的姓名、身份情况、联系方式等不清楚无法回复的,应当在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备注项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事项,金川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事项后七日内应当再次将具体受理、分流情况回复信访人。
第四章 信访案件、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院办理的信访案件、事项办理期限为二个月,重大疑难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办理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案件、事项办理期限为三个月,重大疑难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办理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上述办理期限,法律、法规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对首办移送、交办的信访案件、事项应当列入督办事项,每月清理一次,对于即将到期的应当催办督办。
第二十六条 催办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电话或者当面催办方式。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七条 首办责任办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事项,并向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应当具有说理性,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诉求;
(二)办理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办理交办案件、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期限内以院名义将办理情况报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的案件、事项,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期限内将办理进展、办理结果以及息诉息访等信息逐级逐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五章 信访案件、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
第三十条 办理部门应当在信访案件、事项办结后七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同时将答复情况送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案件、事项,办结后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 办理部门对信访案件、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应当书面答复,有法律文书的,一律用法律文书答复,没有法律文书的,应当拟函答复。
第三十二条 办理部门对信访案件、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一般应予当面答复,对办理结果予以充分解释,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与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矛盾化解、息访息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办理部门对社会影响大,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有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事项,可以公开答复,与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矛盾化解、教育疏导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可能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制作答复预案,进行风险预警评估,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党委政法委等机关转交的信访案件、事项,由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逐件反馈结果。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负责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部门转交的案件、事项,负责控告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转送负责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部门,负责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会同办理部门上门当面答复。
第六章 检察长接访
第三十五条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接访制度。检察长接访实行定期接访和预约接访相结合的方式,在检察长接待室开展接访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检察长定期接访,原则上每周一次,一次半天,时间为每周五,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三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上年度十二月及当年六月排出上、下半年检察长接访日程表,报送检察长审定。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根据检察长接访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两天提醒、告知接访检察长,因公务等特殊情况不能接访的,顺延告知其他接访检察长。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申请预约检察长接访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提出意见报送分管该信访案件、事项的检察长审定。
检察长决定预约接访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接访日三日之前将相关信访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接访检察长。
第三十九条 检察长接访的信访案件、事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逐件登记,填写《检察长接待来访登记表》,报送接访检察长审批,并根据批办意见处理,及时回复信访人。
第四十条 检察长接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并安排人员做好记录。接访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接访。
第四十一条 检察长定期接访时间、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远程视频接访
第四十二条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进远程视频和“百姓身边的检察院”移动端视频接访工作,鼓励和促进信访人通过远程视频接访和使用“百姓身边的检察院”移动端系统反映诉求。
第四十三条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事项,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释法说理、息诉化解、答复反馈、回访等工作中需要接访信访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行接访。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黑水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案件、事项,信访人可以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的预约申请,同时应当提供相关信访材料。
第四十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决定远程视频接访的,应当确定远程视频接访时间,并至少提前二日通知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和信访人。需要其他部门联合接访的,应当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接访。
第四十六条 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电子接访笔录,并将案件、事项录入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
第四十七条 远程视频接访结束后,需要再次接访的,接访工作人员可以与信访人约定下次远程视频接访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通过远程视频提出预约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接访的,参照本办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远程视频接访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八章 信访接待秩序
第五十条 院警务部负责协助维护所在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在进入信访所在地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时,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并将随身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等功能设备,以及与信访案件、事项无关的物品,予以寄存,拒不寄存的,不予登记接谈。
对未经准许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删除相关拍录内容;拒不删除的,依法强制删除,并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第五十二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拒不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打砸安全检查场所设施;
(三)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信访人;
(四)携带枪支、弹药 、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其他严重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信访人在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或者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
(二)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三)毁损、窃取公私财物;
(四)滞留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留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五)煽动、串联、胁迫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
(六)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
(七)其他扰乱信访接待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信访人在人民检察院门前静坐、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或者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车辆,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信访人在人民检察院周围采取极端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司法警察在履职工作中,应当佩带和使用执法记录仪,使用警械具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情况录入检察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切实做好重大风险报告、评估、预警、监测和处置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因对群众信访案件、事项不依法接收、受理,不按期办结,不及时答复等,造成不良社会舆论影响,形成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甚至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期间开始的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