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科 兰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法律监督工作仍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监督是社区矫正公正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际监督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方面,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是不相适应的,本文提出了以下一些完善检察监督的相关措施,以期望为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一)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在现阶段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根据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法律的有益经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组织、执行对象、矫正形式、工作任务、执法程序、检察监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奖惩等矫正措施法律性质。
(二)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在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规的同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要从制度上明确部门职责防止脱管漏管,建立一套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具操作性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对现行的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要着重增强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法律监督机关对执法的检察监督,加强职能部门之间衔接、从而形成较为严密的制度链条,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作。
(三)完善相关程序法
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监督的程序保障,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强制性。同时要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明确规定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人员,审判机关或监狱、看守所应将其有关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还要加强对缓刑、假释人员的调查制度,明确调查程序、调查任务,以便更好地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二、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应互相配合、多方联动
(一)公安部门的工作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公安机关是法律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托管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的工作
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时理所当然应承担监督者的角色,在具体的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更新刑罚理念,对公安干警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每年应开展两次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并将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结合起来。检察机关要运用多年监外执行监督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给社区矫正组织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1]。
(三)法院的工作
针对法院判决交付执行环节上,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操作不规范,容易造成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情况,建议法院在交付环节上,向罪犯固定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其居住地址,征求公安机关对该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意见,并实行“担保制度”“、告知制度”和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双保险制度”,有效防止人户分离罪犯的脱管、漏管。
(四)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又被称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社区矫正,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原本不承担五类人员的管理、教育与帮扶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新增加的工作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可以说是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集中体现和关节点[2]。
三、检察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内部应建立一体化监督机制
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前各职能部门是各自作战,沟通联系不紧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后,应整合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检察机关监督部门之间在非监禁刑适用中的监督合力,建立起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体的检察监督适用一体化内部监督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就开始将不捕信息上网流转,公诉部门则在出庭公诉和裁判审查时开展审判监督,积极利用抗诉等手段进行纠正不当量刑并上网流转,监所检察部门则结合罪犯的基本情况和社区帮教信息综合判断其非监禁刑的适当性,跟踪性进行监督。
(二)建立同步监督机制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并不能只是一种事后的、外部的监督,而应当是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公诉中,积极开展量刑建议,促使审判机关合理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二是及时审查刑事判决,重点把好量刑监督关,保证审判机关裁决非监禁刑的正当性;三是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违法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通过多方位的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社区矫正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不同行政区域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
在现行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都是由户籍地执行机关进行管辖,但矫正对象可能因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执行机关将无法对远离户籍地的被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同样,户籍地的人民检察院也无法对执行机关的矫正措施进行监督,这就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也不利于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此,强化各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各检察机关之间应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建立互相通报制度,对被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及时沟通,并对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执行机关矫正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因不同行政区域管辖而造成对被矫正人员管辖的真空现象,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显示教育与服务的功能
(一)注重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教育
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对自己“罪犯”的身份过分关注,担心受到他人的歧视,总以为周围的人在谈论自己,自我评价过低。如果矫正对象过度陷入羞耻感,自责感,则会人为地制造与他人的距离,不能与社区矫正工作者产生互动,不利于他们的生活。检察机关的教育工作是要重新树立他们的自信心,同时也要使他们认识到“:犯罪是他们错误选择的后果,要使其真正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影响,给他人的正常生活、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使他们认识到他们不是被害者,恰恰相反,他们是被害的制造者。”检察人员应与社区矫正组织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信息互通,对个案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组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能过多种途径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教育及情况考察,提出监督意见。
(二)要重视矫正对象的家属教化工作
家庭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着天然的优势和特殊作用,它有着社会上没有的亲情,能够营造出亲切、温馨的气氛,使矫正对象对家庭有着强烈的归属感,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积极作用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在家庭教育上下功夫,教育家庭成员克服不良心理,摆脱犯罪家庭成员带来的不良情绪,通过教育鼓励家属参与社区矫正,与社会形成合力,实现优势互补,尽快使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三)消除社区居民的顾虑
检察机关要通过宣传,改变社区居民习惯于把社区矫正对象当作坏人,对被处罚人明显怀有戒心并歧视的心态,使社区居民在心理和行为上慢慢接受矫正对象的改造活动,让他们明白犯罪者并不一定是坏人,实行社区矫正是那些罪行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或者是那些罪犯虽然严重,但经过一定时间的服刑生活表现出积极向善的行为,不会再危害社会的人。检察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准确理解社区矫正的真正含义和内容,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矫正对象的顺利回归社会。美国法律执行和司法管理委员会曾经提倡“理想的矫正体系主要应强调社区的工作,使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的结构之中”,社区矫正必须以此为目的,才能真正体现社区矫正的价值所在,检察机关监督的最终目的也应当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