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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时间:2018-07-25 点击: 次 分享至:
控告申诉检察科
一、“检调对接”机制的法理基础 
(一)“检调对接”的定义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着力点,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为落脚点,依托各级党委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调处方式有效处理检察机关管辖或办理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诉求及案件善后事宜,并对调处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检调对接”的正当性基础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赋予检察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对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等司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调对接”是对法律监督权的拓展和充实,并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刑事和解、人民调解等司法活动有机衔接、统一协调,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有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顺应新形势拓展和充实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司法为民的内在需求,其存在的内在合理依据,具体体现在:首先,“检调对接”是以人为本,体现了公正价值。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检调对接”就是要更加重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在大调解机制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纠纷各方构建一个合作、协调的纠纷解决平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公平正义。其次“检调对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体现了自由价值。“检调对接”是合理运用检察权必然选择,体现了效率与效益价值.检调对接”有机地将诉讼调解和社会调解相融合,简化程序甚至分流到非诉讼程序,使纠纷当事人进入直接对话状态,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快速解决纷争。“检调对接”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使检察权的行使更加有效,利于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检调对接”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引入“检调对接”就是要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实践表明,“检调对接”是非常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调对接”中检察机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履行检察监督权,把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放在重要位置,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调解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以化解矛盾根源取代了原来的就案办案,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性,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处理结果也更加公平公正,且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二是有利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和谐稳定,取决于公众对社会秩序的心理认同程度,而这种心理认同度很容易被刑事犯罪所击碎,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不满。三是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二、“检调对接”在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首先,在“检调对接”机制中,检察机关要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疑点,提高当事人合法维权办事的意识。在审查起诉前需向当事人告知调解的相关程序、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适用“检调对接”,在适用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随时退出适用程序,适用的结果也直接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全程监督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了解当事人悔过与谅解情况,防止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其次,在“检调对接”中,检察机关应建立起各方平等协商的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表达。检调对接强调当事人的合作,是一种合作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各方应当放弃传统诉讼的对抗立场,通过相互的谅解达成纠纷的解决方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在合作的理念指引下参与其中,以自身的职能优势确保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或调解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最后,检察机关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结合,以调解的方式促进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实现双方当事人民事诉求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有效推进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促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消除对抗情绪,真正认同和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从而达到了节约诉讼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三、 关于“检调对接”如何进行对接的问题 
“检调对接”的重点和核心在于如何进行完美对接。对接既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也要兼顾如何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和谐司法的问题。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检调对接”,健全对接机制。 
一是检察机关依托驻镇、街、社区检察室,延伸控申、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职能,将检察工作窗口前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以便及时发现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将发现的各类矛盾化解在最基层。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健全诉中对接。检察机关将诉讼调解和社会调解相融合,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结合起来,把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进入直接对话状态,在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从惩罚向矫正的转变,既可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成本,也化解了双方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检调对接机制的具体运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检调对接”案件时,要严格把好五个程序关。一是把好案件审查关,即要对案件范围、当事人意愿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案件是否适用对接;二是把好案件衔接关,要认真做好案件的程序对接和实体对接工作,根据案件的性质等进行分流,分流到相应的调处中心进行调解;三是把好案件调解关,在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提供法律支持,全程监督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和公正性,现场监督案件当事人悔过与谅解。四是把好督促落实关,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被告人通过赔偿所体现的悔罪态度,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五是把好案件回访关,及时了解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当事人未履行协议或者反悔的,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处理好案件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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