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防。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增强清正廉洁意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实堤防。
(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模范实践“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坚持执行廉洁自律的的关规定。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关法规制度,自觉做到不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到企业和涉案单位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跑官要官;不参与赌博;不弄权渎职、徇私舞弊、枉法办案或借办案谋取利益。
(四)不发生利用婚嫁敛财以及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职务和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
(五)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干预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被告人、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找门路说请,泄露办案机密。
(六)不发生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恶性案件;不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责任考核
(一)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年底将按照《二O一二年度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三)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