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来信、来访,处理控告举报、申诉和投案自首;
2、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受理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3、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4、处理当地同级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和本院检察长批办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
5、督促本院相关部门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并答复控告举报人、申诉人,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6、收集报送举报、控告、申诉检察信息,开展举报宣传,提供法律咨询;
7、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