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由黑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玛、罗尔基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骨灰案在黑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院副检察长仁青出庭支持公诉,切实履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职责,以实际行动兑现入额承诺,积极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
庭审前,仁青副检察长作为该案承办人,认真阅卷,亲历亲为制作起诉书和庭审预案,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剖析。庭审中,仁青副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采用条例清楚、逻辑清晰的证据分组方式向法庭展示了案件证据,发表公诉意见时从事实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警示教育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案释理、以案说法,以扎实的证据体系和充分有力的论证结构,清晰、有力的指控了被告人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骨灰的犯罪事实。黑水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人全部意见,当庭作出有罪判决,以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本次庭审使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受到了深刻教育,认识到犯罪行为违背社会风俗的恶劣性,取得良好的震慑效果和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