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向黑水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近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审查犯罪嫌疑人尕热多吉涉嫌盗窃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对该案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尕热多吉已于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人员于2016年9月21日10时03分至11时30分在阿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讯问室对犯罪嫌疑人尕热多吉进行的讯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将纠正情况书面告知我院。